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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不放人,电梯检验员/师也可以执业变更了!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10-31 23:25 浏览次数:

关于优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变更公示办理程序的通知

中检协[2023]秘字第43号

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执业单位与人员:

为总结经验教训,更好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执业公示管理,经研究,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变更公示办理程序予以优化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执业变更公示办理程序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持证人在办理执业变更公示时,应当由原执业单位在系统中办理注销之后,持证人方可变更到新单位进行执业公示。

1、在持证人正常离职时,原执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尽快为其在公示系统办理注销手续;

2、持证人正常离职时,应主动与原执业单位相关负责人沟通,确认本人执业公示的注销事宜,以免延误在新执业单位的入职和执业变更;

3、协会在办理变更手续时,若发现持证人原执业单位仍未为其注销执业公示的,将在系统里发出《执业变更知情书》(见附件)至原执业单位公示系统,持证人原执业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置(在此处置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单位的其它执业公示业务)。持证人原执业单位对《执业变更知情书》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在执业公示系统提出申诉。

二、特殊情况处理

1、对于持证人原执业单位未及时为其办理注销手续,经持证人沟通未果,且在协会发出《执业变更知情书》5个工作日内未予处置的,可由持证人新执业单位相关负责人与持证人本人到协会现场办理。办理时,由持证人和新执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共同签署“持证人离职证明真实性承诺书”,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持相关部门出具的劳动仲裁结果,明确显示持证人已与原执业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办理变更公示时,无需经原执业单位同意,可直接办理变更公示并注销其在原单位执业单位的公示。

 

附件:执业变更知情书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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