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四十三)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10-08 17:05 浏览次数:

▲以上图片为电梯品牌推荐,与本文内容无关

 

以下为正文:

01

问:特种设备启用是否需要先检验合格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办理停用后启用,设备处于停用且检验不合格状态,企业来窗口办理启用登记是否可以直接办理?是否应先检验合格再办理启用登记?

总局回复:如果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没有设备处于停用状态时不可以申请检验的规定,建议先定期检验合格再办理启用手续。

 

02

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权限下放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随着国务院“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很多地方都在市县两级成立了“行政审批局”,2017年我市在成立行政审批局时,市质监局(还未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职权移交到行政审批局,现在市行政审批局如果将这项业务交由区行政审批局来做,请问总局领导:是不是有两种办法,一是以市政府以发布决定的形式
将使用登记下放到区一级行政审批局实施。二是以市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督局的名义发文委托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使用登记?委托机关是行政审批局还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已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部门是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已交由市政府设立的行政审批局办理,说明市政府已经调整了部门职能,行政审批局已经履行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部分职责。因此,委托下一级行政审批局办理使用登记,应该由市政府设立的行政审批局委托。

 

 

03

问:特种设备是否适合双随机

双随机--暨执法人员人员随机、企业随机。但特种设备执法检查按《现场监督检查规则》要求须持“特种设备监察证”。现地方从事特种设备监察工作人员数量少,持特种设备监察证的更少之又少。况且,在从事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很多涉及到TSG特种设备各类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须持国家A类特种设备执法证才可以。面对这种局面,特种设备这种专业监管模式是否适用“双随机”检查中?

总局回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未规定必须是A类安全监察人员才可以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建议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培养。

04

问:检验人员劳务派遣违反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检验人员是检验机构的主要、重要岗位,显然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采用劳务派遣制度已经涉嫌违法,同时既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落实检验责任。更有甚者,检验人员离职,不出具证明,检验人员无法就业于新单位,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
请总局在核准评审时,尽快纠正此种违法行为。

总局回复:感谢您的建议,检验人员的用人方式目前由检验机构选择,但必须确保该检验人员仅在一家检验检测机构执业。

 

05

问:生产许可证问题

请问,公司生产许可证可否转移到全资子公司名下?
若可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资料、申请流程分别是什么?

总局回复:请咨询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咨询电话:010-82261764。

 

06

问:关于使用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的管理规定

领导您好:
根据549号令第27条相关规定,使用单位需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至少每月一次的自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咨询如下问题:
1.这里说的“日常维护保养”是否是指的“半月、季度、半年度、年度”保养?还是另有所指?这里的日常,是否是指每天?
2.这里提到的“至少每月一次自行检查”,是否有特指的检查项目表格?是否与日常巡检检查表格一致也可?当存在每天一次的日常巡检的情况下,该每月一次的自行检查是否还有必要进行?日常巡检的概念,是否可以自定周期(比如一周)还是必须要每天一次?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7条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了细化规定,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比如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由使用单位自行制定相关制度。

 

07

问:运送购物车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领导你好,请问运送购物车的设备(只限运送超市专用购物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是否可以申请型式试验,现场安装后是否需要监督检验,谢谢!

总局回复:由于运送超市专用购物车的具体参数、结构、性能等不清楚,无法直接判定是否为特种设备。请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自行判定。
PS:这是购物车扶梯上那种运送购物车的设备吧

 

08

问:检验检测开放

1、现电梯检验检测全国试点开放,对于不是试点和能满足检验需求的地区电梯检验工作,是否其他核准机构可以进入检验?(不是检测是法定检验)
2、在上述地区其他核准机构在没有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允许和备案情况下进行法定检验,检验结果是否有效?是否符合规定?如果违规有何处罚?

总局回复:具体试点要求请向检验工作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09

问: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问题

领导:
您好!本人在阅读《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时,有以下疑问,盼回复!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一文中“本《办法》施行后,有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取消条文强制、实行技术要求全部强制”。请问,在2020年6月1日之前完成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电梯、场(厂)内机动车辆在2020年6月1日之后的监督、首次、定期检验过程中,针对制造厂家未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的项目,是否需要经过技术升级以满足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全部要求?

总局回复:起重机械、电梯、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严格按照相应检规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产品质量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