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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三十三)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04-15 10:24 浏览次数:

问:关于维保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疑问

关于维保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问题的疑问。总局关于留言咨询回复的相关内容如下:
维保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留言日期:2020-04-20
您好,现有一个问题咨询。特种设备检查时发现,某酒店A有一部乘客电梯,维保单位为B单位。电梯维保记录中,维保人员为C、D两人,其中C为该酒店的安全管理人员,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并在维保记录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处签字确认。即,自己维保的电梯由自己确认的情况。请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即技术规范的要求?若违反,依据哪部相关法律或技术规范的哪一条?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4-23
关于回复内容仍有疑问,某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人员张某,维保了某酒店一步电梯,同时他又是该酒店聘用的电梯安全管理员,并在其维保的电梯维保记录上签字确认。即维保人员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都是他同一人。疑问,自己维保的电梯,并由他自己确认,是否能保证其维保质量的可靠性和维保的真实性?请问,此种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总局回复:结合我局上次的回复内容,如C人员在使用单位就业,则不能作为维保单位的员工;如C人员在维保单位就业,则不能作为使用单位的员工。
 

问:A级电梯安装许可换证事宜

我们是基层行政许可部门,在办理电梯安装单位许可时遇到一下问题,请总局予以明确:
1、总局办公厅32号文里《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里电梯安装A级安装、改造、修理对应新级别为乘客电梯A2,是否意味着原A级安装资质无法直接换证为A1资质,必须进行许可级别改变,原业绩也不能作为换证业绩,必须进行试安装?
2、因试安装A1级别电梯难度较大、样梯数量少,会导致大部分原A级资质企业无法及时取得A1级资质,那么市场现有额定速度6m/s以上的电梯将面临无人维保的尴尬。
请总局明示以上问题如何解决。

总局回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附件1的注2已明确相关要求,需进行鉴定评审。同时,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附件G1.9项的相关规定,原A级证书持证周期内安装或重大修理并交付使用的产品,可作为换证业绩;无相应业绩的,才需进行试安装。

 

问:有关电梯维保合同期限的请示

总局好!在基层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以下问题,请总局明示:有一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时候,有意将合同割裂为六个月一签或者三个月一签,以此来规避年度维保项目和半年维保项目,我们在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以及安全技术规范里面均未发现对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签订的一些规范要求,对这样的恶意缩短合同周期,规避维保责任的行为更是无从下手。以个人理解,只要他合同是连续的,就表明其维保行为是连续的,是不是可以以第一次签订合同的日期来认定为保养行为的开始,并以此作为起点,要求其开展季度、半年和年度的维保行为,否则视为违反维保规则,进行处罚?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同时,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保的电梯的安全性能。日常监管中,可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且重点关注维保单位的实施主体是否未发生变化。
 

问:杂物电梯检验

2010年生产的杂物电梯,在2010年办理了告知手续并且在2010年向特检院申报了检验。因使用单位原因,直到2020年才具备检验条件。请问:检验机构应按何版检规对该杂物电梯进行检验?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含修改单)实施检验。
 

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的禁止性条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条中“使用...”的禁止性条款应该适用哪一条?另,有无对“使用”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解释?谢谢!

总局回复: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问:电梯维护保养

尊敬的市场监管总局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是从事电梯安装、修理的公司,在县区设有分公司不跨省,公司在取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的时候分公司作为公司的资源许可条件取证,分公司未单独取得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请问分公司能和电梯使用单位直接签电梯维保合同吗?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规定,使用单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
 

问:电梯安装人员资格问题

2019年6月1日后,电梯电气安装维修与机械安装维修作业证直接换发修理作业证,请问原电梯安装维修作业证到期后,不换发电梯修理证的人员能够从事电梯安装作业么?新的从事电梯安装人员还需取得电梯修理作业证么?

总局回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已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已不包括电梯安装,电梯安装人员不需要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作业人员证。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做好人员培训和管理。
 

问:关于电梯生产许可证中的不限定参数

我单位最近领取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参数为不限定参数。由于生产许可证上“许可参数”栏中用短划线“-”表示,部分地区在电梯招投标时,评标人员认为我单位的许可证上没有标注具体许可参数,也没有依据证明这个短划线就代表不限定参数。为此,建议总局特设局给予明确答复,或者在许可证上直接注明“不限定参数”字样,避免因质疑或争议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生产。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附件A,电梯仅填写电梯参数,不填写许可级别。目前,总局审批签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中,“—”代表技术参数不限。
 

问:老电梯更换电梯控制柜是否必须新增新规中的保护功能

一台2014年之前投入使用的电梯,变频调速方式,异步电机驱动带蜗轮蜗杆减速箱的曳引机,无上行超速保护、轿厢意外移动保护、抱闸动作检测开关、厅轿门旁路功能。我公司于2019年换证取得A2资质,我公司计划为该电梯更换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变频调速新控制柜、轿内操作面板、外呼盒,在甲乙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新增上行超速保护、轿厢意外移动保护、抱闸检测开关、厅轿门旁路功能,不改变电梯运行速度、调速方式。请问总局领导:
1.在合同中约定上述条款是否合规?
2.该工程属于重大修理还是改造?
3.是否必须找电梯生产厂家授权?
4.监督检验时是否需要检验上行超速保护、轿厢意外移动保护、抱闸动作检测开关、厅轿门旁路功能的相关项目?

总局回复:1.在用电梯改造、修理的内容由使用单位商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生产单位予以实施,且电梯的生产单位应当对改造或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2.施工类别请依据《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进行界定。3.电梯改造或修理的管理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4.改造、大修的监督检验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修改单)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
 

问:电梯的一般修理需要办理告知吗

按照《特设法》第23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请问:电梯需要安装ic卡,据了解,其安装仅通过在电梯轿厢操纵箱、层站召唤箱或其按钮的外围接线方式加装电梯IC卡系统等身份认证方式,属于一般修理。还需要办理告知吗?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问:按照已废标准生产的500kg杂物电梯检验问题

请问:对于《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5194-2010)实施之前生产的500kg“杂物电梯”,在《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114号文实施后是否还属于杂物电梯。如果属于杂物电梯,其检验依据是哪一版检规和标准;如果不属于杂物电梯,这个设备怎么认定?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杂物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实施监管。在用杂物电梯应当满足《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含修改单)的内容和要求。
 

问:电梯检验检测

现在各地特检院要求电梯必须安装物联网但是各地区及各市的要求都是不一致的,比如某市我们当地他们的要求就是物联网装置必须要符合有监控视频这一项,但是未来电梯维保市场,是趋向于按需维保的,其实当地政府一味的推出电梯物联网,是强制性的政策,也没有考核市场过渡,必须安装及安装的要求的方向,只是视频达到视频要求体现电梯困人,未来市场监管总局会出台一定的相关电梯物联网标准性法规吗?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与电梯实际维保市场相符合进行物联网推广,因为现在各地区都有不同的政策对物联网要求这一块,现在当地的特检院及市特设处,进行要求,而且在当地是有名额限制的,必须要安装哪几家物联网才符合要求,这样的政策是实际不符合的,也有垄断的韵味,同时也希望国家相关领导能够及时出台,统一性规范性,标准性,对针对电梯未来维保市场及按需维保市场的物联网装置标准性,统一性法规要求,

总局回复:1.谢谢您的建议,我局正在推动建立电梯物联网标准化协调机制,积极构建统一、适用的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2.地方性法规或规定的实施要求,请咨询该法规或规定的制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