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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十一)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02-25 14:4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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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电梯制造商不进行委托授权的情况下,电梯大修是否只能制造商垄断进行?

总局领导:
在电梯制造商不进行委托授权的情况下,电梯大修是否只能制造商垄断进行?有2种情况:
1、当电梯的原制造商已不存在、或被收购、或兼并改名的情况下,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公司是否可以在未取得制造商授权的情况下进行重大修理?
2、当电梯的原制造商对电梯重大修理项目(如增加1层层门)报价8万元的情况下,另有相应电梯维修资质的第三方电梯维修公司报价1万元的情况下,当地市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同意第三方电梯维修公司在未取得制造商授权委托的情况下进行重大修理?如不能,是不是只能由原电梯制造商垄断进行此重大修理?

总局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已对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实施原则进行了解读:对于2014年1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电梯,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电梯,可按照以往的方式,即《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PS:《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第二十三条如下:

 第二十三条 取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必须按照本条第八款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安装或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设备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六)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八)未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进行改造的特种设备,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特种设备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许可证》编号等。    

(九)经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在用特种设备,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下列期限进行自检: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的期限为6个月;2.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之外的起重机械的期限为1年。

 

问:电梯管理员可以使用“电梯厅门三角钥匙”和“电梯应急救援”吗?

总局领导:
1、请问电梯管理员可以使用“电梯厅门三角钥匙”吗?
2、请问电梯管理员可以实施电梯关人后的“应急救援”吗?

总局回复: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由维保人员实施救援。

 

问:检验使用的仪器仪表谁提供?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第十二条 规定“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请问:检验时使用的限速器校验仪器、验证平衡系数的砝码仪器等,应该检验机构自带还是使用单位自备?

总局回复:检验机构配备的检验检测仪器或设备应满足检规规定的检验方法的需要。
 


问:电梯保养和电梯应急维修是否都需要2名持证作业人员同时进行?

电梯保养和电梯应急维修是否都需要2名持证作业人员同时进行?
1、电梯进行保养时是否必须需要2名持证作业人员同时到场进行保养?1名持证作业人员进行保养可以吗?
2、电梯应急维修是否必须需要2名持证作业人员进行?1名持证作业人员进行维修可以吗?

总局回复:电梯的维护保养和修理,需要由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修理单位进行。具体人员专业和数量,由实施的施工单位负责。如地方法规有规定的,须遵从相应规定。

 

 

问:电梯检验员取证报名事宜

尊敬的市场监管总局领导:
近期,有相当一部分报考电梯检验员的人员被中特检验协会拒之门外,根据《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质疑:
1、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附件B《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报考资历条件》(以下简称“资历条件”)的规定,报考人员只要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准予报考:
(1)理工类大专以上(含大专);(2)其他学历:①接受发证机关认可的,不少于200小时的理工类技术基础性知识培训 ;②参加报考项目检验实习时间总计不少于一年,或者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但是,今年中特协会在执行资历条件审查时没有完全执行上述规定。
2、今年的报考电梯检验员的资历条件审查,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将民办教育机构核发的大专及本科毕业理工类专业(学校官网学籍可查)的《学历证书》相当一部分人员拒之门外。
(2)将从事电梯安装维保工作多年,且熟悉电梯检验规则的相当一部分人员拒之门外。
(3)在报考人员无法通过网站录入相关“检验实习证明文件“和“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被拒之门外。
3、资历条件是这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微信公众号电梯)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解释权在市场监管总局,在市场监管总局没有修改“资历条件”或明确解释的情况下,协会的上述做法,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权限。

 

总局回复:理工类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应是教育部认可,并能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的学历。目前我局正在修订《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将会充分考虑您的建议,但新规则修订前应按现行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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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电梯原厂自带IC卡该如何检验及资料要求

电梯出厂时,IC卡系统已经完善属于出厂自带,现地方特检所要求提供IC卡装置铭牌及该系统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一致。
根据检规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对ic卡系统没有要求,对ic卡都是加装,改造,修理等,未对出厂自带ic卡资料要求明确要求。
ic系统 属于出厂自带该对资料如何要求及如何检验,希望贵局给予解释说明,谢谢

总局回复:属于出厂自带的,检规未要求查验其铭牌、产品质量文件等。

 

问:电梯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

总局领导:检验过程中遇到一个疑惑问题,检规TSG T7001-2009中2.8(6)2:旁路取消正常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
问题:旁路开关设置在机房,旁路时:因“紧急电动运行”是在“电梯驱动主机没有设置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或者设置了手动紧急操作装置,但向上移动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的操作力大于400N”时要求,所以分两种情况:1、机房没有设置紧急电动运行装置的电梯,只在轿顶设置了检修装置;2、机房设置紧急电动运行装置,轿顶设置了检修装置。
因2.8(6)2中“检修运行”和“紧急电动运行”之间用的是“或者”连接,而不是“和”,有两种理解:一、在1情况下,只需满足在轿顶检修运行状态下,轿厢能够移动就可以;在2情况下,因连接词用的是“或者”,(微信公众号电梯)所以只要满足“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一种状态下能使轿厢移动就可以。
二、因“紧急电动运行”不是所有电梯必须要求的,所以检规中的连接词用的“或者”,没有用“和”,既:在没有设置“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时,满足“轿顶检修”状态能移动轿厢就可以,若设置了“紧急电动运行”,则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也应能移动轿厢。
两种解释哪种更切合实际,更准确?请领导明示。谢谢!

总局回复:旁路时,对于仅在轿顶设置检修装置的,在检修状态下轿厢能够运行;对于既设置了检修装置又设置了紧急电动运行的,分别在检修状态下、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能够运行,则符合要求。另外,仅在紧急电动运行下起作用,不符合要求。

 

问:旧梯更换控制柜

旧梯只更换控制柜,是否需要加装完整的轿厢意外移动安全装置(包括检测子系统,检测子系统,制停子系统)?型式合格证需提供整体的还是各分立子系统的?

总局回复:具体改造或大修的项目,由电梯使用(产权)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如施工范围属于改造或重大修理,施工单位施工前须进行施工告知,检验机构依据相应检规进行监督检验。

 

问:关于杂物电梯井道是否可进入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即GB25194-2010中0.3.13.1要求“对于不允许维护人员进入的井道,通向井道的任何开口的任一边尺寸不应大于0.30m,或不论其开口如何井道的深度不应大于1m,面积不应大于1平米和已采取措施使维护人员便于从外部进行维护” 但是在TSG T7006-2012 中3.10项中规定“对于人员不可进入得杂物电梯井道,如果通往井道的门的尺寸超过0.30m,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在检验过程中碰到部分厂家的通往井道尺寸的开口超过0.30m且深度与面积也都超过1m,然而厂家提供了人员不可进入井道的说明。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人员可进入井道检验还是按照人员不可进入井道来检验。

总局回复: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检验规则实施检验。


 

问:关于电梯2号修改单执行前电梯检验问题

尊敬的总局领导:
我公司在2014年与甲方签订合同,同年电梯到货,并在2014年12月在当地质检局已办理完开工告知,并且电梯已经安装结束,只是等待质监局进行监督检验,但由于甲方原因电梯迟迟不能监督检验,直到最近甲方联系我公司让电梯进行监督检验,请问领导在2号修改单执行前,电梯已办理开工告知并安装结束,只剩下质监局监督检验了。
之前在国家质检总局官网留言系统里看到过有关于2号修改单执行前电梯监督检验相关问题咨询,当时国家质检总局回复的意见大概意思是:“在2号修改单执行前,办理完开工告知的电梯,电梯安装结束,(微信公众号电梯),可以按照旧的标准执行”,但由于机构改革,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留言系统现在无法打开,找不到质检总局的回复意见。
那么,现在请问市场监管总局领导,我现在(2019年)需要监督检验2014年(已办理开工告知)安装好的电梯,是直接监督检验吗?

总局回复: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实施的意见》(质检特函〔2016〕22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的规定执行。

 

问:GB7588,轿厢副导轨类型要求

一台4吨货梯,我司型式试验报告(合格证)中,轿厢导轨为2列,导轨为实心轨,型号T127;实际设计时考虑用户使用要求,我司轿厢导轨设计为6轨,主导轨2列,主导轨为实心轨,型号T127;副轨为4列空心轨,型号为TK5A,副轨无安全钳。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GB7588-2003的第10.2条要求。

总局回复:请咨询出具报告的型式试验机构。

 

问:制造单位给安装单位授权安装

关于电梯制造单位给安装授权:
1.制造单位可不可以给没有社保的安装单位授权安装?
2.如何证明安装人员是该安装公司的人?需要他们提供什么资料?
3.制造单位给安装单位授权安装,是否需要安装单位提供社保证明或者提供交社保的承诺,或者是制造单位自己上网?查证

总局回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同时,安装单位的条件,应当符合相应许可要求。

 

问:关于特种设备检验c类项目的处理

领导你好:我是一名基层检验员,对于电梯定检c类检验项目存在问题,在允许用户监护使用,但是如发现:钢丝绳断股、补偿链断裂风险等达到报废标准的问题时,是否允许用户继续监护使用。谢谢!

 

总局回复:C类检验项目的处理,请依据现行检规执行。对已达到检规规定指标的部件,在检验意见通知书中向受检单位提出报废的处理意见。

 

问:小区物业加装身份认证系统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小区物业加装电梯IC卡系统身份认证方式是否需要告知监管部门,获得许可后方能实施?

总局回复:请依据《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进行界定,如涉及改造或重大修理,需要进行施工前的告知和监督检验;如涉及一般修理,需要进行施工前的告知。

 

问:电梯检验依据问题

1、单位在编制电梯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检验依据”栏“《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XXXXXX电梯》(TSG T700X—20XX)”是否需要加上“含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
2、如果需要,再版的6个“《检验规则》”附件B和附件C中的检验依据为何不加

总局回复:请依据现行有效检规的相应附件格式进行编制。

 

问:电梯施工类别

施工类别划分表中规定,改变电梯的调速方式或控制方式(改变自动扶梯的调速系统,使其由连续运行型改变为间歇运行型)属于改造。那么将自动扶梯的调速方式由变频低速到正常,改变为变频停止到正常,施工类别如何确定?上述调整,只需要调整程序参数。

总局回复:请根据现场具体的施工情况,依据《施工类别划分表》,商(PS:应为“找”)当地检验机构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