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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十)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01-15 11:16 浏览次数:

1.问:电梯消防阻车系统

我司为了响应消防法规的要求,同时配合物业管理的需要,开发了一套电梯阻止电瓶车上楼充电的系统。大致系统构成如下:电梯轿厢内摄像头识别电瓶车,通过干接点给出一个常开信号。该信号串联到电梯开门按钮上以后,通过控制开门按钮电梯门保持常开电梯不运行上楼,同时在开门期间轿厢内语音提示要求电瓶车退出轿厢。请问该系统的施工类别属于:改造、重大维修、一般维修中哪一种类别?
总局回复:请按照《施工列表划分表》判定施工类别。


 2.问:电梯维保记录
您好:请问电梯15天的保养完成后,保养记录必须使用纸质的来签字吗?还是也可以单独使用电子保养记录(像社会上使用的电梯管家、电梯服务管家、新再灵等),需要时再导出来打印即可

总局回复:《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十条已明确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要求。
 

3.问:电梯保养记录是否可以使用电子保养记录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特种设备(电梯)每半个月的保养记录,是否可以启用电子保养记录,不再使用纸制材料,这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回复为盼。

总局回复: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十条,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的,其数据在保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确保储存数据的公正、客观和安全,并可实时进行查询。
 

4.问:轿门监控信号理解问题

中国电梯制造标准一致以欧洲标准作为借鉴参考对象,经查阅EN81欧洲电梯制造标准发现,旁路中提到了验证轿门处于关闭位置的独立监控信号和门回路检测功能中提到了轿门监控信号为同一信号,但TSG T7001-2009含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中对这两种信号的一致性没有明确表达,而GB 7588-2003中还未有该项要求的说明,请问现检规对上述两种信号如何理解,是否为同一信号?

总局回复:1.2.8(6)和2.8(7)提到的“轿门监控信号”是同一信号;2.如果验证轿门处于关闭位置的独立监控信号传输线断线,而电梯仍然可以正常运行,不符合检规要求。
 

5.问:独立的轿门监控信号问题咨询

(1)TSG T7001-2009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检规中,2.8(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中提到的“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和2.8(7)门锁回路检测功能中,提到的“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两句检规中提到的“监控信号”是否为同一信号?

(2)目前,经检验发现某品牌电梯,验证轿门处于关闭位置的独立监控信号传输线断线后,电梯仍然可以正常运行,是否符合检规要求?

总局回复:1.2.8(6)和2.8(7)提到的“轿门监控信号”是同一信号;2.如果验证轿门处于关闭位置的独立监控信号传输线断线,而电梯仍然可以正常运行,不符合检规要求。
 

6.问:关于电梯在1号修改单前备案,2018年1月1日后告知的问题

我司一部于2016年出厂的载货电梯,已经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1号修改单实施之前跟用户签订了购销合同并于2016年7月在当地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备案。到货后后因使用单位问题电梯一直没有安装,也没有去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告知。之后使用单位问题解决,我司于2018年1月1日后去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了电梯开工告知手续并完成对该电梯的安装。 
该电梯问题特殊,不能满足(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一、关于安装监督检验(二)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办理安装告知的电梯,以及已经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实施的意见》(质检特函〔2016〕22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备案的电梯,如检验时未提交新整机证书,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等安全技术规范和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旧版检规)进行检验。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办理安装告知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进行检验。)新版检规的2号修改单内容进行监督检验,是否能按照合同备案之前的检验内容进行监督检验。

总局回复:请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的要求执行。


 

7.问:电梯检验判定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在此请教个问题: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对于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是:所有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整改。方可判定为合格。
检验人员在安装电梯的现场检验时(所有A类项目已经检验合格),发现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比如紧急报警装置失效、机房照明未接线、底坑底部不平整等等,填写了特种设备整改意见通知书,对此怎样出具报告,检验人员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1、监督检验是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就不应该存在不合格项,发现不合格项目,直接判定为电梯检验结论不合格,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
2、监督检验属于过程检验,并且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能投入使用,不会给乘客造成安全隐患,故此不用出具不合格报告,等到相关单位整改合格后再确认不合格项,合格后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报告。
请问哪个理解更合理规范呢?谢谢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与解答,谢谢。

总局回复:检规已明确,经检验,凡不符合检规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8.问:电梯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可以使用之前申请的型式试验

某电梯部件制造厂家用A的名字做了型式试验,后名称发生变更由A变为B,那么制造厂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以A做的型式试验部件,还是需要重新做型式试验?

总局回复:制造单位名称变更后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后将更改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并在报告变更页中注明。